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從各個角度探討支持協助死亡(安樂死)的原因和理由。
2009年5月21日,韓國最高法院就所謂的「金奶奶案」作出最終裁決,允許撤除呼吸器。這項裁決再次引發了公眾對安樂死合法性的辯論。安樂死是指對沒有康復希望的病人停止無效的維生治療,讓他們在保持尊嚴的同時自然死亡。
2008年2月18日,金奶奶因肺癌切片入院延世大學附設醫院。手術過程中,她因出血過多導致腦部損傷,陷入植物人狀態。家屬請求醫院停止無效的維生治療,讓她有尊嚴地離世,但醫院拒絕了,引發了訴訟。最高法院裁定,在患者已處於末期晚期且無康復希望的情況下,如果認定其基於人的尊嚴、價值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而行使了自主決定權,則除非存在特殊情況,否則可以允許停止生命維持治療。此外,法院裁定,如果患者先前已表達過因預期病情將發展至終末期且無康復希望而拒絕或停止維持生命的治療,則其透過預先醫療指示行使的自主決定權應得到承認——即使患者在停止治療時無法表達意願——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根據這項裁決,金女士的呼吸機於2009年6月23日被撤除,她隨後於2010年1月10日去世。
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標誌著關於尊嚴死亡辯論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因為它承認了病人及其家屬在生死抉擇之際選擇有尊嚴地離世的權利。此前,在另一起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寶拉美醫院案中,家屬以經濟原因為由將患者出院,導致患者死亡。當時,法院認定家屬犯下謀殺罪,醫護人員犯下協助和教唆謀殺罪。縱觀法院判決的演變,不難看出,韓國社會對安樂死的看法也逐漸改變。
儘管情況有所改變,人們對安樂死的看法仍有嚴重分歧。過去進行的各項國際調查也顯示,各國對此的看法有顯著差異,而圍繞安樂死的社會辯論在韓國仍在持續。那麼,為什麼這麼多人反對安樂死呢?
首先,存在宗教和倫理方面的考量。大多數宗教都視人的生命至高無上,並堅持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人為地結束他人的生命。例如,韓國基督教社群認為,既然所有生命都屬於上帝,那麼故意結束生命就是對上帝主權的挑戰。因此,基督教社群一直反對安樂死。從倫理角度來看,有人認為人的尊嚴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價值。雖然病人拒絕治療的案例由來已久,但醫護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權結束他人的生命。此外,人們也擔心,如果安樂死制度化,可能會滋生漠視生命的風氣。人的生命永遠不能被簡化為經濟價值;有人認為,如果病人家屬或醫護人員因為經濟負擔而將費用置於生命之上,那么生命的尊嚴就會受到損害。此外,有人認為,既然國家基於人類尊嚴保護死刑犯的生命,那麼允許無辜者的生命被遺棄就是一個邏輯上的矛盾。
鑑於以上種種原因,我認為反對安樂死者的論點不無道理。人的尊嚴至高無上,必須不惜一切代價捍衛。因此,即使康復的希望渺茫,也應該盡力救治病人直至生命的最後一刻,這種觀點不無道理。然而,我對安樂死抱持不同的看法。如果反對安樂死者最珍惜的是人的尊嚴,那麼我認為,為了維護人的尊嚴,選擇如何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也必須受到尊重。這種觀點也與追求幸福的人權息息相關。如果病人只依靠呼吸器和各種輔助設備維持生命,忍受著巨大的痛苦,我們真的能稱之為幸福的生活嗎?我們不能斷言,一個毫無康復希望、看不到盡頭的病人,他的生活就一定是有尊嚴的。我認為,即使是這樣的病人也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他們有權選擇如何結束自己的生命,同時盡可能減少痛苦,這種權利也必須受到尊重。
對於宗教界反對尊嚴死亡的論點也存在疑問。如果他們的論點是只有上帝才有權剝奪人的生命,而人不能代替上帝行事,那麼利用現代醫療技術延長幾乎沒有康復希望的病人的生命,也可以被解讀為對上帝領域的侵犯。此外,如果有人認為生命不應被人為地終結,那麼透過各種醫療設備不斷延緩自然死亡的行為,實際上可能更加人為。因此,我認為停止維持生命的治療不能等同於人為地剝奪生命。
如今,各國關於尊嚴死亡和安樂死的製度差異巨大。有些國家允許主動安樂死,而有些國家則只允許醫生協助自殺或撤除維持生命的治療,各國的法律適用範圍也各不相同。因此,僅憑具體國家的數量難以全面描述這些制度的現況。然而,旨在尊重患者自主決定權和生活品質的討論正在全球範圍內穩步推進。我認為,在嚴格的法律和醫療標準下,尊嚴死亡應當得到允許——這不僅是為了尊重面臨死亡的患者的意願,保護他們的人格尊嚴、價值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也是為了減輕其家屬的痛苦和負擔。